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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步录音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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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步录音录像系统搭建之证据展示

文章来源:深圳市亚讯威视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人气:2249发表时间:2018-03-14

为加强和规范同步录音录像的项目建设,防止因采用不合格的同步录音录像设备进行执法取证,造成视听证据证明效力缺失。公安部于2014年10月21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882-2014《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系统技术要求》为各级办案机关对于审讯同步录像记录设备选型,提出了指引性要求。
作为同步录音录像的核心部分,系统搭建所涉及到的证据展示、讯问笔录、音视频管理、讯问系统管理、集中控制等各个模块在选型之前都应有足够到位的规划,明确建设目标,功能要求,建设要求,还要考虑设备的兼容性,可扩展性等一系列可遵循的量化要求。

证据展示
1、建设目标
实现不同形式(电子证据、实物、音频、多媒体等)、不同来源证据的展示,
2、功能要求
配备多种证据展示软硬件设备,用于在审讯过程中各类证据的展示
(1)满足讯问过程中的各种电子证据(电子文本、电子图片、视频信息)展示需求
(2)满足实物证据展示需求
(3)满足磁带、录像、VCD、DvD等多媒体证据展示需求(磁带、录像等旧式播放设备可根据需求另行采购)
3、建设要求
(1)在讯问室内配备电脑、卡座、录像机、vCD/DVD机、实物展台等各种证据展示设备(磁带、录像等旧式播放设备,可根据需求另行采购)
(2)在讯问室内配置举证显示设备,满足向嫌疑人展示证据的显示要求;
(3)通过软件或音视频矩阵实现与讯问室音视频信息的切换展示及输出,满足证据展示时扩声和视频显示要求
(4)采用有效的技术方法,将证据展示信息在讯问直播和讯问录像中清晰展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