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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治理非法取证和刑事错案是当前社会主义和谐法治建设亟须解决的重点问题。1998年5月14日公安部制定颁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84条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在文字记录的同时,可以根据需要录音、录像。”2007年3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在联合颁布的《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第11条明确规定:“提讯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羁押犯罪嫌疑人的看守所内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以其他非法方法获取供述。讯问犯罪嫌疑人,在文字记录的同时,可以根据需要录音录像”。


讯问过程对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为保障犯罪嫌疑人人权,提高自身的执法水平和办案能力发挥了积极作用,在侦查阶段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可证明侦查人员取证方式合法,是杜绝违法获取口供的重要监督措施,是有效固定讯问证据,遏制犯罪嫌疑人翻供的手段。从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纪委的多年实践中已显示了其独特的价值,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有着传统笔录无可比拟的视听功效,无论是讯问气氛、双方神态、言语声调等等细节,都可以综合判断讯问过程中每一时刻的特定情景,能有效证明讯问活动及所获取证据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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