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内涵及界定
寻觅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规定仅仅见之于2005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规定》,而长期以来缺乏高位阶立法的明文规定和直接授权,可以说是我国刑事侦查机制的一大缺憾。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增加的第121条:“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的规定,可谓初步确立了我国刑事侦查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依据该规定,可以将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划分为广义上的一般刑事犯罪侦查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和狭义上的职务犯罪同步录音录像制度。
广义上的是指在侦查讯问过程中,将讯问的内容或者当时的情景,采用规格化的信息载体如录音磁带、录像带、电子计算机硬盘、光盘以录音或者录像的形式记录讯问全过程以及与此相关的一系列制度的总称。
狭义上的职务犯罪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根据《规定》,是指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每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对讯问全过程实施不间断的录音录像以及与此相关的一系列制度的总称。本文探讨的全程录音录像制度仅指检察机关侦查职务犯罪案件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
(二)价值功能
1、内外双重制约功能。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是一项证明侦查人员取证方式合法,制约违法获取口供的重要监督措施,进一步规范侦查活动,促进依法办案、文明办案、安全办案;同时,能够有效防止犯罪嫌疑人翻供,增强证据的可采信。
2、大要案侦查指挥功能。通过同步录音录像,有力的增强侦查人员突破大要案、窝串案的能力,有效的提高办案水平和质量,推进自侦工作的健康、良性发展,在刑事诉讼中起到良好的效果。
3、证据固定再现功能。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由于其同步性、完整性以及再现性,与传统笔录相比,更能起到固定证据的作用。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能够客观、真实、全面地记录下整个审讯过程,避免记录人员由于记录水平等客观原因导致笔录内容与真实意思表示不一致。同时,同步录音录像还能真实再现被讯问人在供述时的语言、神态、举止等各方面反应,更好的证实传统笔录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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