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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的讯问同步录音录像是不是案件材料?辩护人能否复制?

文章来源:深圳市亚讯威视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人气:1744发表时间:2019-01-09

  我们都知道刑事案件侦查阶段结束以后,公安机关会把搜集到的所有证据材料移送给检察院,由检察院审查是否需要对嫌疑人起诉,这也就是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阶段,也叫做检察院阶段。进入此阶段以后,辩护律师就可以全面查阅公安机关的案卷材料,但是小编的确很少见到有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的。


  讯问同步录音录像是不是证据?辩护人是否可以复制呢?这个问题其实存在一定的争议。


  何谓“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我国在2005年开始,逐步在全国推广,办案机关的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必须同步录音录像。


  比如《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而且,对所有刑事案件的讯问过程都同步录音录像将会成为近几年逐步在全国所有看守所推广的措施。


  同步录音录像是不是证据?


  在刑事案件中,根据《刑事诉讼法》,证据分为八种,包括物证、书证等等,但是并没有明文规定“讯问同步录音录像”是证据的种类之一。


  但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从内容上而言,讯问同步录音录像显然能否反映案件的事实,因为他在内容上和被告人的笔录应该是一致的。


  讯问录音录像的效力


  讯问录音录像是对侦查机关讯问笔录制作过程的全面客观记录,当同步录音录像与讯问笔录内容出现不一致时,以何为准呢?




  根据2017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法庭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的,应当重视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的审查。讯问笔录记载的内容与讯问录音录像存在实质性差异的,以讯问录音录像为准。”


  但是,根据检察院的文件,律师查阅同步录音录像需要经过同意


  根据刑事诉讼法,刑事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以后,检察院应当允许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但是,讯问同步录音录像是否在“案卷材料”范围内?此问题有一定的争议。


  在2014年,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向最高检提交了一份请示,名为《关于辩护人要求查阅、复制讯问录音、录像如何处理的请示》“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的答复是: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不是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属于案卷材料之外的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材料,辩护人未经许可,无权查阅、复制。~除非辩护人对讯问活动合法性提出异议,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可以在人民检察院查看(听)相关的录音、录像”


  也就是说,最高检认为,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能够复制的案卷材料,不包含同步讯问录音录像,除非是对讯问本身的合法性存疑,比如有刑讯逼供、诱供等情况,申请非法证据排除,就可以到检察院申请“查看”同步录音录像。一般情况下,由于在刑事案件中,检察官和律师处于控辩两种可以说是对立的地位,律师想要查阅、复制讯问录音录像并不容易,而在审查起诉阶段,一般无法第一时间接触都讯问录音录像。


  这种情况对于刑辩律师来说,并不少见。很多时候,即便律师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要求查看、复制讯问同步录音录像,检察院、法院有时候也不会同意律师复制,只会同意辩护律师自己来检察官、法官的办公室查看。笔者以前就在检察院看了几天的录像,以核对讯问笔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可以说非常的辛苦,在查阅录像前要对讯问笔录非常熟悉,带着问题去查阅录像,如果是毫无目的的查看,很多讯问录像动辄4、5个小时,非常耗费精力。由于并不允许律师复制录音录像,笔者认为这个规定并不合理,没有切实的法律依据。


  关于律师是否有权复制同步讯问录音录像


  关于此问题,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辩护律师能否复制侦查机关讯问录像问题的批复》曾经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答复道,其提到“你院请示的案件,侦查机关对被告人的讯问录音录像已经作为证据材料向人民法院移送并已在庭审中播放,不属于依法不能公开的材料,在辩护律师提出要求复制有关录音录像的情况下,应当准许。”


  但是,这个答复还是比较模糊,其表达的意思是如果同步讯问录音录像如果已经当庭播放了,就可以复制,但是并没有规定如果没有播放,是否可以复制。


  而且,同步录音录像如果当庭播放,前提一般是辩护律师提出了庭前办案机关讯问存在非法的情况和线索,因而要求当庭播放录音录像以核实是否存在讯问不合法的情况。


  也就是说,最高院的该份答复和最高检的答复,指导精神依然是一致的,他们都认为只有辩护律师对讯问本身合法性提出质疑时,才能要求查看、播放录音录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