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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是什么意思呢?

文章来源:黑龙江中公教育人气:874发表时间:2020-07-20

行政法在一般的事业单位考试虽然涉及的内容较少,但是行政复议还是其中比较重要的一个考点,接下来对行政复议的相关知识点进行梳理总结,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概念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二、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1、合法原则

2.公正原则

3.公开原则

4.及时原则

5.便民原则

6.一级复议原则

一级复议原则是指行政争议经过行政复议机关一次审理并做出裁决之后,申请人即使不服,也不得再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而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7、书面复议原则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三、行政复议范围

确定行政复议范围有两个方面,一是可以受理的事项,二是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

(一)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

行政机关的许多行为都可能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行政复议所针对的主要是具体行政行为,还有一部分抽象行政行为。

1、行政复议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具体行政行为,都可以在行政复议中受到审查。常见的侵权具体行政行为有:行政处罚、强制措施、许可行为、确认行为、侵犯经营自主权的行为、侵犯农业承包权的行为、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行为、不依法办理证照和给予许可的行为、不依法履行保护义务的行为、不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社会保障费的行为。

2、行政复议审查的部分抽象行政行为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在提起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议的同时,可以对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行政规定,提出进行审查的请求。可以请求进行审查的行政规定是指:国务院部门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二)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

现在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有以下两个方面:

1、行政机关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对这些决定引起的争议,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这里所说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指公务员法等

2、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对这些处理引起的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机关处理的民事纠纷,包括乡政府和城镇街道办事处的司法助理员、民政助理员主持的调解,劳动部门对劳动争议的调解,公安部门对治安争议的调解。

四、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机关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根据被申请人的不同,行政复议机关也有所不同。

(一)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部门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机关这类行政部门的行政复议机关有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两类,从而出选择管辖。法律规定这种情形下的行政复议机关,由申请人进行选择。对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行政复议机关确定,不完全适用上述规则。根据《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对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需要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如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等,实行的是中央垂直管理。

(二)省级以下地方各级政府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机关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外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是行政复议机关。 (三)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机关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为被申请人时的行政复议机关,是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如果申请人对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照《行政复议法》第 14条的规定,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国务院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共同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对上述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不服的,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当事人不得对国务院的最终裁决提起行政诉讼。

(四)其他情形下的行政复议机关

1、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作为被申请人时,由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作为行政复议机关。

2、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作为被申请人时,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作为行政复议机关。

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为被申请人时,由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作为行政复议机关。

4、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作为共同被申请人时,由他们的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作为行政复议机关。

5、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综上,行政复议的知识点还是很多的,其中根据被申请人找到行政复议机关是其中最重要的一个部分,也是相对比较难的,希望大家能够通过题目的熟悉不断磨合知识点,熟能生巧,望大家顺利通过考试。

以上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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