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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试点改造法院审委会

文章来源:南方周末人气:915发表时间:2020-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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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10日上午,山西晋城中院召开2019年第5次审委会,并邀请了律师参加审委会听证。

 (晋城中院微信公号/图)


“我认为,本案中控方所指控的第二起事实证据不足……”

2019年5月10日上午,山西晋城中院召开2019年第5次审委会,讨论被告人王某涉嫌诈骗一案。秦翰泽作为王某的辩护人,向审委会15名委员做了陈述。

这是当了三十多年律师的秦翰泽,头一回参加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现场还有晋城市检察院公诉处处长和该案承办检察官。

控辩双方齐聚法院审委会会场,这样的场景,目前只出现在山西晋城中级人民法院,该院将这种新尝试称为“审委会听证”。

“律师来法院参加审委会了?”5月14日,晋城中院微信公号以这个疑问句为题,向外介绍了这场由地方法院自发推进的改革。文章称,晋城中院在全市推开审委会听证制度,审委会讨论案件,可以通知当事人、辩护人、公诉人等参加会议,听取他们的陈述,或向他们进行询问。

公号文章发出后,引起法律界广泛关注。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改革方向成为关注焦点。

“审者不判、判者不审”是法院审委会制度受到诟病的主要原因之一。晋城中院相关负责人接受采访时说, “如何保障审委会委员对案件的亲历性,是改革的初衷,咱们也不是心血来潮,要做这么一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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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段进行 不公开原则未破坏

2019年4月,晋城中院向该市基层法院下发了建立审委会听证制度的规定,并选择了一起争议较大的民事纠纷案件“试水”。

晋城中院曾就该案作出了两份相互矛盾的裁定,审委会也不能达成一致意见。院长遂提议通知原被告双方的代理律师到审委会现场陈述,委员们最后形成了一致意见。

对于控辩双方分歧巨大的刑事案件,晋城中院认为更有举行审委会听证的必要:“一方说有罪,一方说无罪,这涉及公民的基本人权,当然要慎重。”相关负责人对南方周末记者表示。

秦翰泽代理的王某涉嫌诈骗一案,偶然间成了晋城中院第一起经过审委会听证的刑事案件。

据案件承办法官介绍,检方起诉被告人王某诈骗360余万,一审法院认定了其中的240万,判决王某构成诈骗罪。王某不服,提出了上诉,称诈骗240万不能成立,律师做无罪辩护。但检方则认为一审未认定剩余120万,判得太轻,提出了抗诉。

“控辩双方观点悬殊,分歧非常大。而且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按规定要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承办法官据此提出申请,要上审委会研究。

推行改革的院长建议审委会对此案采用听证程序,时间定在5月10日上午。承办法官提前4天将这一消息通知了秦翰泽,让他做好参加审委会听证的准备。

“这是我们律师界的一大喜事!”秦翰泽一听,就觉得这事新鲜。作为代理过四千多件刑案的老律师,秦翰泽还是生平第一次走进法院审委会会场。

会议从上午8点半开始,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是听证,承办法官代表合议庭,向审委会汇报王某一案的事实、证据及控辩双方主张,但不发表处理意见。承办检察官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取证环节等内容进行了说明,辩护律师就争议事实及主张进行陈述,委员作了询问。

承办法官告诉南方周末记者,与以前向审委会汇报相比,这次他汇报得更详细、全面,对控辩双方的意见做了更充分的准备。

“控辩双方都在现场,实际上也监督了承办人。你是不是漏了我的东西?双方对哪几点没争议,对哪几点有争议,承办人肯定是谨慎、如实汇报。”晋城中院相关负责人分析。

“法官也是人,他钻到案子里可能就出不来了。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相关负责人说,有时承办法官并非主观故意,但在汇报案情时因为先入为主,容易有倾向性,或忽略掉自认为是细枝末节的重要信息。如果审委会委员把握案情完全依赖于承办法官的汇报,就只能在对事实理解不准的情况下发表意见。控辩双方在场,则能避免案情信息间接传递造成的偏差。

律师秦翰泽在陈述时着重强调,检方指控被告人的证据不应采信,因为都是和受害人有特殊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审委会委员们就此当场询问承办检察官,检察官指出,也有书证和其他人的证言。

2019年初,该案二审开庭时,控辩双方也对此进行过法庭辩论。但这次听证,委员们实际上现场听取了合议庭和控辩双方的三方意见。一名委员称,亲历交锋后,他对此节争议“内心有了更为确信的判断”。

听证结束后,控辩双方退席。秦翰泽走出会议室后一看表,时间已接近11点。

接着,审委会进入第二阶段:评议。承办法官先讲合议庭的处理意见,审委会委员再按顺序发表意见。

“以往,我们向审委会汇报案件的同时,会说合议庭的处理意见。这次因为听证时有律师在场,所以先不发表意见,等律师离场了才说。”承办法官告诉南方周末记者。

按法律规定,合议庭和审委会评议案件都不公开,其目的是使每个参与评议的人员可以畅所欲言,从而保障审判权得到充分行使。

晋城中院相关负责人认为,审委会听证制度的流程设计,并未破坏不公开评议原则:“听证环节结束,控辩双方退席后,委员们再开始讨论。这时就像平常的审委会一样了。”

正是因为讨论案件不公开,审委会在外界看来一直有些“神秘”。晋城中院相关负责人相信,引入听证程序,可以打消当事人的疑虑,增进社会公众对审判运行机制的了解。

晋城中院还特别规定,当事人有平等参加听证的权利,听证应对全体当事人公开,不得仅通知一方当事人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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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问题被长期诟病

相关负责人认为,听证有利于审委会委员在有限的时间内全面、客观、准确地掌握案情。

包括院长在内,晋城中院审委会共有19名委员,都是从业三十多年的老法官。

但老法官也有为难的时候。因为时间紧,审委会讨论案件时,委员往往是坐在会议室里听承办法官汇报案情,然后马上做决策。很多委员觉得这样确实“太仓促”,而且没有亲历案件,“亲历性不在则正当性不足”。

所谓司法亲历性,就是裁判者要亲自经历裁判的全过程。亲历性有一些基本要求,包括裁判者在裁判过程中必须亲自在场、以口头方式进行直接审理、直接接触和审查各种证据,特别是直接听取诉讼双方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言词陈述,而且裁判者也不能随意更换,否则后来参与的法官就无法“亲历”。

中国司法实践中,大多数案件由独任法官或合议庭审理后作出裁判,裁判者亲历了案件全过程。但也有一些案件,虽由合议庭审理,但最后是根据审委会的意见下判。

“这是我们国家审委会(制度)存在的老问题了,法学界长期诟病。审委会委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是不在场的,只是最后听(承办法官)汇报,那当然有偏颇。”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打了个比方,“医生凭什么不接触病人,就直接开药方呢?”

“审委会是我们从苏联学来的,在复杂的司法环境中有存在的必要性,它是一个分散风险的组织。”曾任最高法第二巡回法庭主审法官的范向阳告诉南方周末记者,如果一起案件受到的压力较大,承办法官的普遍心理是希望“上审委会”,“集体讨论决定的,外界再干预也没话说”。

在这种背景下,审委会虽亲历性不足,但要彻底改革,中级法院也无能为力。作为晋城中院的外聘专家,范向阳理解,晋城中院是尝试在现有框架下“改造”审委会,力求增加委员的亲历性。

也有人提出过其他改进方案,比如直接让审委会全体委员旁听案件庭审,或者观看庭审录像。但晋城中院评估后认为,时间成本上考虑,这不可行:“一个案件有时候开半天,有时候开一天,案卷加起来一米多高,审委会成员都是院领导、庭长,不可能长期集中去旁听。”该院相关负责人对南方周末记者表示。而且,旁听庭审或观看录像时,委员不能代替合议庭发问,对增加亲历性的帮助也有限。

晋城中院最终决定,在承办法官向审委会汇报案件事实阶段,引入当事人听证程序。

中国首例!晋城试点“改造”法院审委会

2019年4月30日,晋城中院印发了《关于建立审判委员会听证制度的规定》的通知。 (晋城中院微信公号/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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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出新证据怎么办?

正式决定实行审委会听证制度以前,晋城中院算过一笔“账”。

一家法院一年要“上审委会”的案件数量差别较大。范向阳告诉南方周末记者,最高法院审委会大量精力用于研究出台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需要讨论的个案不多,一个庭一年只有几件。

山西晋城有1家中级法院、6家基层法院,两级法院全年受理案件约31000件,审委会要讨论三百余件,约占1%。

“一个法院,一年要上审委会的案子不到50件,那审委会还是有能力研究的。这是我们做的基本调研。”晋城中院相关负责人告诉南方周末记者。

况且,上审委会研究的案件,也不一定都要举行听证。晋城中院规定,可以听证的案件范围包括再审案件、合议庭成员对案件事实认定存在重大分歧、涉及重大利益及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等6类,其中有一条兜底——院长认为应当听证的案件。

估计下来,晋城每年大约会有70件案子要进行审委会听证,每家法院约10件。晋城中院相关负责人由此认为,听证程序并未过多占用审委会委员的精力。

但作为一项新制度,审委会听证推出后,还是引来了一些争议,有些人对此举的法律依据提出了质疑。

介绍此项改革的公号文章后来放出了近50条留言,置顶的一条洋洋洒洒五百余字,其中写道:“晋城中院此举确无法律明确授权,但法律亦无禁止……有何不可?君真以为,国家机关任何行为皆依授权,不作变通和尝试,就是好的机关?”

范向阳对此的理解是,法院审委会邀请任何人列席会议,都在审委会的权限范围内,无需法律依据。“法律规定检察长可以列席审委会,指的是检察长想参加时,法院无权拒绝。这当然需要法律授权。但在法律没授权的情况下,法院想请检察院派人参加,或想请律师参加,也可以。这完全是根据法院自己的需要。”

还有学者提出,如果将来在审委会听证进行时,律师提出新的证据或辩护意见,怎么办?

“审委会讨论案件,意味着原来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都已结束,案件已经到了评议阶段。这时审委会还像合议庭一样直接面对诉讼双方,那律师就有可能向审委会提出新的意见。那法院是不是要终止评议,恢复法庭审判?”该学者担忧,审委会听证将造成审判程序的混乱。

“这还没遇到过。”晋城中院相关负责人告诉南方周末记者,审委会听证不能替代合议庭审理,新的证据不应在审委会听证阶段提出,如果在实践中确实出现了这种情况,应当中止听证,交由合议庭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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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席和听证是两码事

在律师圈内,支持晋城中院改革的意见居多。范向阳将晋城中院公号文章发到过许多律师群里,引起一片赞扬,“就没看到反对的”。

也有律师相信,晋城中院对审委会的“改造”,是受了他们的启发。2018年,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委会制度在法律界引起争议后,有律师公开表示,应该让律师也列席审委会,以达到控辩平等。

晋城中院向南方周末记者否认了这一说法。相关负责人表示,检察院派员列席法院审委会的做法并非2018年才出现,1954年制定的法院组织法和1979年的修订版中,都有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委会的规定。这是一项存在了六十多年的法律制度,但在过去应用不多,张建伟将其称为“在很多地方已经被遗忘的条款”。

2018年6月,最高检检察长张军首次列席最高法审委会后,各级检察长相继列席审委会。

“为什么检察长要列席,这实际上不是控方在审委会讨论中的延伸。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它对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的途径之一就是检察长可以亲临法院审委会。”张建伟表示,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并不意味着律师必然可以对等地列席审委会。

同时,检察长列席时也不宜就个案发表过于具体的意见。“当然,审委会在讨论中对案件处理若有明显不公正,检察机关从保障司法权公正行使的角度发表意见,难免涉及具体个案。”张建伟说。

既是刑事案件的公诉方,又是法律监督机关,审委会该如何对待检察院的“双重身份”?

晋城中院的处理方法是,检察长按法院组织法规定列席审委会时,行使监督职能;当检察院作为公诉方,受法院邀请与辩方一起参加审委会听证时,双方地位平等。

这种“平等”在王某案的审委会听证中已有体现,第一阶段结束后,双方共同退席。“不能说听证阶段,我(检察院)代表控方讲讲意见,等辩护人走了,我再留下监督,这也不合适。”该院相关负责人对南方周末记者表示。

该负责人进一步解释:检察长列席审委会,或公诉处长代表检察长列席,行使的是法律监督职能,可以全程监督,公诉人参加审委会听证,行使的是控诉职能,听证结束后应当退席,“列席和听证是两码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