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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文章来源:深圳市亚讯威视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人气:1301发表时间:2019-11-11

有网友谈及涉及刑事案件讯问过程的权益保护,称办案警察告知:“请你注意:对你的讯问开始始,我们将开展同步录音录像。”网友询问办案警察提到的这个“讯问同步录音录像”问题是在多此一举,还是办案必须?

我说:非常恭喜,你遇到了严格依法按规矩办案的好警察,刑事案件“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背后,有诸多你所不知道的合法权益强力保护元素。

“讯问同步录音录像”有严格法律规定

我国在2005年开始,逐步在全国推广,办案机关的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必须同步录音录像。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

刑事“讯问同步录音录像”:你所不知道的合法权益强力保护措施

通过刚性的法律条文可以知道,对侦查机关来讲,任何案件都可以在审讯时同步录音录像,但是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或者其他的重大犯罪案件就必须在审讯时同步录音录像。

而且,对所有刑事案件的讯问过程都同步录音录像将会成为近几年逐步在全国推广的措施。

“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具有证据属性和法律效力

刑事案件的“讯问同步录音录像”是不是案件材料?是不是证据?法律效力如何?这些问题其实存在一定的模糊认识和争议。

在刑事案件中,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包括物证、书证等等八种证据中,似乎并没有明文规定“讯问同步录音录像”是证据的种类之一,但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刑事“讯问同步录音录像”:你所不知道的合法权益强力保护措施

据此,从内容上而言,讯问同步录音录像显然能否反映案件的事实,因为他在内容上和被告人的笔录应该是一致的,具有证据的属性。

讯问录音录像是对侦查机关讯问笔录制作过程的全面客观记录,当同步录音录像与讯问笔录内容出现不一致时,以何为准呢?

根据2017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规定,“法庭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的,应当重视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的审查。讯问笔录记载的内容与讯问录音录像存在实质性差异的,以讯问录音录像为准。”

据此,关于“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的法律效力已经有了明确规定。

刑事“讯问同步录音录像”:你所不知道的合法权益强力保护措施

刑事案件“讯问同步录音录像”:你所不知道的合法权益强力保护措施

根据办案程序,刑事案件侦查阶段结束以后,公安机关会把搜集到的所有证据材料移送给检察院,由检察院审查是否需要对嫌疑人起诉,这也就是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阶段,也叫做检察院阶段。进入此阶段以后,辩护律师就可以全面查阅公安机关的案卷材料。

根据刑事诉讼法,刑事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辩护人有权利对讯问活动合法性提出异议,比如有刑讯逼供、诱供等情况,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

在此种情况下,辩护律师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就可以在人民检察院查看(听)相关的同步录音、录像。

刑事“讯问同步录音录像”:你所不知道的合法权益强力保护措施

这一对刑事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强力的保护措施,有效降低了刑讯逼供和其他在审问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的行为发生的概率,这也是对重大案件和以及量刑重的犯罪嫌疑人的权利的一种保障。

同时,对于依法办案的警察而言,这同样也是一个避免被诬告,有效自证清白的一个强有力措施。

所以,再次恭喜网友:恭喜你遇到了严格依法按规矩办案的好警察!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