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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用好同步录音录像规范司法行为

文章来源:强化同步录音录像的证明力。为保证录音录像材料的证据能力,法律规定录音或录像应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此处“全程”应如何理解?笔者认为,包含三个要素人气:904发表时间:2019-10-09


同步录音录像具有客观性、同步性、完整性、动态连续性的特点,被誉为“会说话、运动的证据”。笔者建议从以下三方面入手,完善对同步录音录像的审查与运用。

强化同步录音录像的证明力。为保证录音录像材料的证据能力,法律规定录音或录像应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此处“全程”应如何理解?笔者认为,包含三个要素。

一是确保侦查讯问过程的全程性。首先,明确同步录音录像全程性的具体要求和标准。从何时何地启录,对讯问过程中遇到的各种情况如何体现全程性,应作出细化规定。其次,明确同步录音录像有效性的认定标准和操作规则。除严格按全程性的具体要求和标准操作外,还应以各种工作记录和情况说明等书面形式予以备案。

二是确保体现侦查讯问形式与内容的全程性。首先,为提高犯罪嫌疑人亲笔供述材料的有效性,应严格按照侦查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要求,对犯罪嫌疑人书写供述材料过程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其次,为解决目前对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密封签字无录音录像的问题,建议另外采用小型录制设备对最后资料密封签字的过程进行录制。

三是确保意外情况不影响全程性。如对犯罪嫌疑人因如厕等原因暂时离开讯问场所的,应当明确由两名侦查人员陪同,并在其后继续进行录音录像时及讯问笔录中予以说明。录音录像设备发生故障时,应当在其后的录音录像及讯问笔录中补正,说明设备发生故障的原因和时间,设备中断运行多长时间,以及侦查人员在此期间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有侵权违法行为等情况,并由侦查讯问人员、技术录制人员、犯罪嫌疑人三方签字确认。审查起诉人员在审查同步录音录像过程中,发现侦查部门存在制作、保管、移送不规范的情况,影响同步录音录像全程性的,应及时进行口头或者书面纠正违法情形,督促其改正。

扩大同步录音录像的对象范围,强化其在完善证据体系中的作用。实践中,侦查人员通常仅对刑事诉讼法规定“应当进行录音录像”案件中的“讯问犯罪嫌疑人”这一侦查行为进行录音录像,而对其他侦查行为(如询问证人、勘验、检查过程等)以及未明确规定“应当进行录音录像”的案件中的侦查行为,基本不进行录音录像,导致有些案件产生争议,难以证明。因此,为了保障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和保障人权,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所有的侦查行为都应当进行录音录像。

提高同步录音录像的审查效率,发挥其指控犯罪的作用。在证明案件主要事实时,同步录音录像具备笔录所不具备的诸多优势,如笔录无法反映叙述者的语音、语调及神态,不能使读者完全领会讯问内容等,因此应当强化录音录像固定言词证据的作用,以同步录音录像逐步取代笔录,作为主要证据材料指控犯罪。考虑到侦查讯问时可能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录音录像所记录的语言可能并不能够为审查起诉人员、审判人员所知晓,而且外国人作为犯罪嫌疑人并接受侦查讯问时,也需要进行语言转换,因此,有必要将录音录像配置对应的字幕,并在播放时同步显示,这对于认定事实可以起到很好的辅助作用。审查同步录音录像耗费时间较长,可以尝试在讯(询)问结束后由侦查人员对照录音录像的内容制作一份内容摘要,为日后办案或者观看录音录像提供方便,提高审查效率。

(作者单位:湖北省武汉市口区人民检察院)


借助录音录像

排除非法证据

赵倩

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侦查讯问过程中实行同步录音录像,实际上是对侦查讯问活动进行监督,有效杜绝侦查人员实施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既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减少其改变供述,节省司法成本,也有利于保障侦查讯问人员的合法权利,提高司法办案水平。

实践中,对讯问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以及对录音录像内容予以运用时,需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将录音录像制度与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相结合。刑事诉讼法第121条明确规定了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全程录音录像问题,这是为防止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而作出的重要规定,由此将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录音录像制度与非法证据排除紧密联系在一起。在侦查环节,要充分利用录音录像的优势,将其作为监督讯问过程、防止产生非法证据、规范司法行为、转变司法观念的重要手段。在审查起诉与法庭审判过程中,也要加强对录音录像的利用,及早发现并排除非法证据。

提高侦查人员、技术人员工作能力与水平。一是加强对侦查人员、技术人员的教育培训,统一思想认识,使他们深刻认识到侦查讯问录音录像对于兼顾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重要价值。二是加强对侦查人员有关讯问的策略、技巧、方法的培训,提高侦查人员的讯问能力,规范讯问行为,消除录音录像对侦查人员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的影响。三是加强对技术人员录音录像的技术培训,强化技术人员对于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责任感。推进司法人员体制改革,实现讯问人员与技术人员分别管理,消除侦查讯问人员对技术人员录制工作的干扰,保证录音录像客观真实。此外,还应加大对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财力投入,加强硬件设施的建设,及时配备和更新录音录像设备,提高科技办案水平。

保障犯罪嫌疑人和律师的相关权利。侦查人员应当事先告知犯罪嫌疑人讯问时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并在讯问结束后告知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已结束,由其签字确认。在应当进行录音录像而没有录音录像或者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录音录像的情形下,赋予犯罪嫌疑人救济权。同时,保障律师申请查阅、复制录音录像的权利,对于侦查部门不允许的,律师有权向法院提出审核请求,对侦查讯问录音录像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作者单位: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落实规定延伸范围

高吟 杨建华

近3年来,河南省长葛市检察院做好一个落实、坚持一个延伸,充分运用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近百起,没有发生一起犯罪嫌疑人改变供述和诬告事件。

做好一个落实,即落实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检关于在讯问过程中实行同步录音录像的相关规定。这是固定证据、规范办案行为的关键,能够有效防止犯罪嫌疑人改变供述和杜绝检察官违法办案现象的发生。

一是规范“一进一出”节点。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每次进入讯问室前5分钟开始录制,犯罪嫌疑人走出讯问室后5分钟结束录制,以更好地维护犯罪嫌疑人和办案人员合法权益。

二是严格实行审录分离、告知等制度,规范侦查讯问行为。由技术人员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过程逐人逐次进行同步录音录像,讯问人员告知犯罪嫌疑人讯问时实行同步录音录像,讯问人员、录制人员承诺对讯问情况保密。“有图有真相”的讯问过程不仅是固定证据的关键,有效防止犯罪嫌疑人改变供述,还能避免办案人员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刑讯逼供、诱供等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2013年,该院办理了葛某涉嫌贪污受贿一案,案情复杂,涉案金额达4000余万元。在对葛某的讯问中,该院采用全程同步录音录像,逐事逐笔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其中包括出示的相关书证,并在每一次讯问结束后让葛某在讯问笔录和同步录音录像的密封袋上签字确认,确保了该案的顺利侦办,葛某被判刑后没有上诉。

三是在办案区安装使用360度摄像头,保证无死角。对办案区实行24小时无缝监控录像,确保犯罪嫌疑人在办案区的人身安全,杜绝讯问前后出现刑讯逼供、诱供等违法行为。

四是在公诉环节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同样运用同步录音录像,进一步固定证据,证实职务犯罪嫌疑人在侦查环节和审查起诉环节有罪供述的自愿性,防止犯罪嫌疑人在庭审中以曾受到刑讯逼供为由改变供述。

坚持一个延伸,即要求将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延伸到初查、搜查活动中,强化对这些阶段侦查活动的监督。

一是询问初查对象时使用执法记录仪等设备,实行同步录音录像。这样,一方面可以将录像内容作为初查证据使用,另一方面可以严防办案人员在立案之前对初查对象实施不文明办案行为。

二是使用便携式同步录音录像设备对搜查活动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在监督侦查人员规范办案的同时,防止犯罪嫌疑人家属阻挠侦查行为,并可以用来固定证据。2014年,该院办理付某涉嫌贪污受贿案件,办案人员对付某住宅进行搜查时,遭到付某妻子、女儿的阻挠。付某的妻子、女儿声称办案人员偷拿并损毁自己家中财物,严重干扰办案。办案人员把搜查活动中的同步录音录像向付某妻子、女儿播放,最终澄清了事实,顺利完成搜查工作,保证了案件的顺利查办。

(作者单位: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注重细节减少办案瑕疵

陈麒

在司法实践中,采用同步录音录像时易存在笔录与录制的同步录音录像不一致、选择性截取同步录音录像等问题。对此,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需加强对同步录音录像的管理,贯彻全程性、一致性要求,注重同步录音录像监控下的司法办案细节,维护司法公信力。

坚持同步录音录像的全程性

在职务犯罪的立案侦查等环节,侦查人员应当养成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主动性、自觉性。具体来说,应当注意两个问题。

一是严格规范同步录音录像的时空要求。录制从被讯问对象进入讯问场所开始,以被讯问对象看过笔录并核对签字捺印完成停止。讯问的起止时间、场所环境是明确规定的,必须从规范司法的高度,确保同步录音录像全面客观地反映讯问整个过程。为此,建议对讯问室的同步录音录像设备进行功能改进,使得讯问室的大门开启时,录音录像设备就能自动录制。在空间上也应当全方位体现录音录像的作用。侦查人员无论是在办案工作区外以询问方式对被调查人进行询问,还是在办案工作区开展讯问工作,乃至其后在看守所内进行讯问,接触当事人的所有环节都应运用同步录音录像。同时,强化信息化摄影摄像设备与技术人员的保障,保证技术部门有足够的专职人员随时跟随办案人员外出进行录音录像。

二是对不遵循全程性的违法取证行为予以追责。刑事诉讼法只规定司法办案中运用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为了防止这一制度流于形式,除了对违反同步录音录像规定的证据不予采信外,有必要对未遵循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行为予以相应警示。对为掩盖违法办案行为而不对讯问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或者对同步录音录像内容进行任意改动、剪辑的,应作为严重违反办案纪律行为,严肃查处。

注重办案细节,减少办案瑕疵

在同步录音录像中,应注重以下办案细节:

一是在同步录音录像之前要注意履行各项法定程序,向被讯问对象告知其享有的权利义务;

二是在讯问过程中要询问被讯问对象是否患有严重疾病,关注其身体状态;

三是在讯问过程中,要避免使用不规范语言,避免随意接打电话,因为讯问过程中这些细节上的不严谨很可能影响讯问的严肃性和同步录音录像的效果。

当然,对讯问过程中出现的一些瑕疵也不能一概而论,统统地作为非法证据加以排除,关键要看存在的瑕疵是否侵犯了被讯问对象的权利,是否严重影响到其供述的自愿性和真实性,如果这些瑕疵可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则同步录音录像仍然可以被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