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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模拟法庭?现代化模拟法庭解决方案具备强大功能和教学意义

文章来源:深圳市亚讯威视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人气:1165发表时间:2022-09-06

一、模拟法庭的目的和功能

(一)从目的和功能上看,模拟法庭可以帮助律师团队实现选配出庭律师、检验诉讼策略、客户汇报、检验证据、庭前准备、培养新人等作用。

(二)从诉讼阶段上考虑,模拟法庭可以分别用于检验诉讼策略、检验证据及庭前准备,并可选择其一作为主要目的。

1.检验诉讼策略。在诉讼策略起草完毕之后,即可以考虑启动模拟法庭用于检验诉讼策略的可行性以及是否有遗漏之处,尤其是检验诉讼策略在庭审程序中的具体运用方式。同时,通过模拟法庭,让反方律师在“知彼”的基础上全面攻击诉讼策略,进而评估诉讼策略的可行性并排除不利风险。

2.检验证据。在出现新的事实或证据或准备向审理法院提交证据时,也可以考虑启动模拟法庭专门用于检验己方新证据的准备情况或者对对方新证据的应对情况,尤其是通过模拟法庭检验新证据在诉讼策略中的应用或应对情况。在以检验证据为主要目的的模拟法庭中,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考虑安排出庭律师担任反方律师,用于换位思考证据准备是否存在问题或遗漏之处。

3.庭前准备。除了对合议庭和对手律师的庭审风格进行研究以外,为了让出庭律师提前熟悉真实庭审的场景并消减对正式庭审的紧张感,一般应当在正式开庭前一周内专门安排一场模拟法庭,并要求模拟法官和模拟对手完全模仿真实合议庭及对手律师的庭审风格。并且,庭前模拟法庭也可以最后检验庭审准备的各项申请书、证据材料及庭审物料是否有遗漏。

(三)此外,模拟法庭可以同时实现选配律师、客户汇报及培养新人的功能,主要通过模拟法庭具体环节设置同步实现上述功能。

1.选配律师。模拟法庭可以用于团队选配具体案件的出庭律师并考察候选律师的专业能力及对具体案件的熟练程度。

2.客户汇报。一方面,基于客户对诉讼案件所涉行业的知识背景,可以邀请客户工作人员实质参与模拟法庭并作为一方当事人;另一方面,可以邀请客户公司领导及其他工作人员作为观察员参与模拟法庭信息;同时,邀请客户参与模拟法庭,是客户汇报的一种可视化方式,可以帮助客户树立合理的诉讼预期。

3.培养新人。一方面,根据《律师法》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的规定,“实习律师不能以律师名义在法庭、仲裁庭上发表辩护或者代理意见”,更有甚者认为实习律师不能在正式庭审中单独发表任何意见。另一方面,在承办重大疑难案件的诉讼团队,由于案件数量有限,并不是每一个新手律师都有出庭机会。为了在既有规范及团队现状下解决年轻律师的培养问题,可以通过安排新手律师担任模拟法庭出庭律师的方式培养其庭审实战能力,尤其是策略分析、文书写作、法律检索、诉讼可视化、搜集整理证据及庭审表达等各方面的能力。新手律师通过参与模拟法庭,一方面可以通过跟资深律师的合作积累庭审实践经验;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参与模拟庭审感受模拟法官对案件事实及法律问题的不同视角。

二、模拟法庭的形式和物料

1.选择最逼真的模拟法庭场所或者将既有场地布置为最符合真实法庭的状态。一方面是桌椅的位置摆放要符合真实法庭的构造;另一方面是桌牌、法槌等法庭物品要照样配备。

2.法袍、律师袍。一样都不能少,给参与模拟法庭的所有工作人员第一道“紧箍咒”,用这些仪式感增强大家的责任心。

3.选配书记员并落实庭前程序。不仅要安排团队成员担任书记员承担模拟法庭的记录工作,同时要求书记员在正式开庭前询问合议庭是否组织庭前会议,并在模拟法庭正式开庭前核对各方当事人身份并宣布法庭纪律。

综上,从场地、物料到程序,要尽量还原真实庭审的场景,做到形式逼真,营造出仪式感,让每一个参与其中的人都能认真对待模拟法庭。

三、模拟法庭的核心要点

1.选择有过法官职业背景的离退休法官或律师

模拟法庭真实性的最重要保证就是模拟法官的选择,而其中的关键则是选择具有法官思维的模拟法官。因此,模拟法官的首选是离退休法官或具有法官职业背景的律师;如果条件允许的话,最好是选择刚刚退休或者离职的法官。退一步说,即便因条件所限,需要选择没有法官背景的本团队律师担任模拟法官,也要保证两个条件:一是未参与过案件实质工作,以避免“先入为主”,二是要求其大量观看不同级别、不同法院的庭审视频,培养法官思维。

同时,为了使模拟法庭最大程度呈现真实庭审过程,还需要注意以下两个方面的事项:一方面,在选定模拟法官以后,要同步告知模拟法官本次模拟法庭的主要目的,如果是庭前模拟则要求其尽量按照真实合议庭的庭审风格及庭审流程来主持模拟法庭,但不沟通案件的细节问题;另一方面,鉴于真实庭审中大部分法官的阅卷规律,要求书记员在模拟法庭正式开始前一周内向模拟法官发送案件材料。

2.选择案件项目组内最熟悉案件材料及诉讼策略的成员担任对方律师,让对手在“知彼”的基础上更好的“知己”

选择最熟悉案件材料及诉讼策略的成员担任模拟对手(模拟法庭的模拟对手统称为“模拟方”),主要是基于以下两个方面的考虑:一方面是倒逼出庭律师(客户一方律师统称为“出庭律师”)熟悉案件材料及策略;另一方面则是为了更好的实现模拟方在“知彼”的基础上“知己”。

同时,在选定模拟法庭双方律师后要实现“隔离”,即不允许双方律师相互接触讨论案情,最大程度还原庭审的真实情况并检验出庭律师的准备工作,尤其是要切断出庭律师一方参与模拟方(反方)的模拟庭审准备工作(注:由于模拟法庭的重要功能之一是检验诉讼策略并且模拟方需要在对手证据材料基础上挖掘己方事实,一般会适当放开模拟方参与出庭律师一方的庭审准备工作),即“单向隔离”。

3.书记员严格按照法定期限要求模拟双方向模拟法官提交案件材料并在必要的情况下组织安排庭前会议

模拟法庭的书记员除了承担模拟法庭的记录工作外,还需要承担“隔离”模拟双方的责任,并且需要在合理的期限内向模拟法官发送案件材料。

除此之外,模拟法庭的书记员还需要在合理的期限内(一般为模拟开庭前七日内)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并且与模拟法官沟通在正式开庭前一日内是否需要安排庭前会议。

综上,从模拟法官、模拟对手、模拟书记员的人员选择及工作安排上,真正让模拟法庭最大程度的逼近真实庭审。

四、模拟法庭的关键环节

1.模拟方要知彼知己。模拟法庭的最大痛点在于模拟方一般并不知晓己方的潜在事实和诉讼策略,尤其是在模拟方有意进行“证据突袭”或“观点突袭”的情况下;因此,模拟方要从“知彼”的基础上开始,并通过全面的网络检索、模拟方事实梳理和诉讼策略研究等流程保证做到最大程度“知己”。

2.模拟方的诉讼策略。在双方当事人已经提交法院的起诉意见及证据材料基础上,整合对手的事实梳理及诉讼策略的反向研究成果,制定模拟方的诉讼策略。模拟一方除了不能撤诉或伪造、篡改证据以外,可以在双方既有的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补充证据或重新编排证据,并可以思考在既有诉讼请求和答辩方向下的其他任何可行的请求权基础和诉讼路径。

3.模拟方的庭审策略。在正式模拟法庭前,还可以组织一次内部模拟,内部模拟沿用的是双方当事人已经提交法院的诉讼文件及证据材料中的观点;正式模拟法庭之时,则要更进一步,充分采用模拟方在对方已披露观点及证据基础上研究形成的诉讼策略。

总而言之,模拟法庭之模拟,不仅仅是检验己方已有策略及证据,更是为了充分挖掘对方可能搜集到的未披露证据及研究对方可能采用的未披露策略。

五、模拟法庭的细节问题

1.庭审物料清单。首先,由模拟书记员统筹会务人员并制作会务清单,确定模拟法庭场地、邀请模拟法官、客户及其他旁听观摩人员;其次,由模拟书记员根据双方律师的需求,提前确认是否需要可视化的相关设备,如投影仪、投影幕布、翻页笔等物料设备;再次,由模拟书记员协调行政人员做好模拟法庭的布置及模拟法官、客户的接待事宜;最后,需要出庭律师一方制作庭审物料清单,具体如签字笔、A4纸、订书机等。

2.庭审文书清单。为了模拟法庭的庭审效果,在模拟法庭之前需要同时梳理已经提交法院的文书清单以及有无其他需要提交法院的法律文书(如鉴定申请、调查取证申请等)。一方面,可以通过模拟法庭考察模拟法官对于各类申请的态度,并考虑庭后从哪一个角度增强各类法律文书的说理论证;另一方面,通过梳理可以发现尚需要正式提交法院的各类法律文书,并在法定期限届满前提前做好准备。

3.证据标签重点。一方面,需要按照正式庭审的标准提前对证据的重要页面贴标签,便于模拟法官及双方律师庭上查找;另一方面,需要根据诉讼策略和证明目的对证据的重点内容用荧光笔作出标记。

4.庭审准备文件夹。庭审准备文件夹一般需要包括案件的大事记、诉讼策略提纲、重点法律法规清单、参考案例等。

综上,从模拟法庭的物料准备、文书准备、证据准备等庭审准备过程中的各个细节出发,为正式庭审的各项细节工作提前做好预案。

六、模拟法庭的庭审程序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7-141条的规定,正式庭审的程序主要包括:(1)开庭审理准备工作(书记员宣布法庭记录、审判长核对当事人身份并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及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2)法庭调查阶段(当事人陈述、各方举证质证);(3)法庭辩论阶段;(4)最后陈述阶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3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并征得当事人同意,可以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合并进行。

由此可知,在诉讼案件的庭审程序上存在两种形态:一种是标准的庭审程序,法官先开展法庭调查,然后归纳案件争议焦点,再组织法庭辩论;另一种是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相结合,即由法官先行归纳争议焦点,再由各方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进行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

在对案件承办合议庭的审判风格进行充分研究后,一般来说,要请求模拟法官按照承办合议庭的审判风格来开庭,但与此同时,要在内部的模拟法庭阶段(注:一般是由两位出庭律师对台并邀请其他项目组的同事担任模拟法官,开展内部“小模拟”),尝试适用与承办合议庭审判风格不一致的程序,以使出庭律师真正做到灵活应变。

接下来,笔者以标准的诉讼程序为参照介绍模拟法庭的庭审程序及注意事项:

1.核对当事人身份。一是当事人的执照文件及身份信息,二是代理人的授权手续及身份信息。

2.三分钟的开庭陈述。以出庭律师代理原告为例。首先,简单明了的告诉法官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其次,阐述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最后,简要阐明法律依据及理由。

3.法庭调查之举证质证。

一是举证方式,最为标准的做法是逐一举证;但对出庭律师而言,只有一并举证或分组举证才可以系统的让我方编排的证据“会说话”。因此,最为稳妥的做法是,若我方的证据已经分组,则向法官提出,由于每组证据密切相关且指向共同的证明目的,申请按组举证,这样也有利于提高庭审效率。

二是举证逻辑,首先应当向法官介绍本组证据的概况,即本组证据共有X份证据,主要内容是XXX(本组证据的名称),主要证明目的(本组证据的事实总结及评价);然后再向法官逐份介绍本组证据的内容,尤其是证据反映的关键事实(同步引导法官翻看证据册以加深法官印象),对于证据本身存在的问题,要提前准备好应对方案;最后在本组证据举证完毕,务必一句话总结本组证据的总体证明目的。

4.法庭调查之法官提问。法官提问的环节,要么是穿插在举证质证及辩论环节之中,要么是法官集中发问。无论是哪一种提问方式,其内容都在案件的事实问题及法律问题范围内,因此出庭律师必须在模拟法庭前准备庭审问题清单及答案,尽量涵盖案件事实梳理阶段收集的事实问题及诉讼策略研究阶段发现的法律问题,并以模块化的分类方式进行整合,进而在庭审中有效应对法官提出的各种问题。

5.法庭辩论之争议焦点。在法官对其所归纳争议焦点的征求意见阶段,出庭律师需注意两个问题,一是及时补充法官未归纳但在案件中对我方极为有利的争议法律问题,二是法官概括的争议焦点过于笼统时,要协助法官明确具体问题并指出各问题之间的逻辑关系。

在争议焦点项下的法庭论辩,一定要让自己所阐述的“每一个案件事实都有证据支撑,每一个法律观点都有法律依据”。

6.法庭辩论之自由发言。针对目前很多法院都提倡法官实行“最后一问”的情况,模拟双方一方面要提前用简短的口头语言总结案件的核心问题并阐述己方观点,另一方面则要在这个环节补充表达己方的遗漏之处或未及时反驳对方的内容,但不要重复已有观点。

7.最后陈述。不再重复已有的事实和法律观点,除非出庭律师可以一句话概括我方在本案中的核心观点。除此之外,要么是利用最后陈述阶段直接反击在庭审中对方抛出最影响法官的事实或法律观点;要么就是将己方庭审法律观点上升至最终的实质公平正义,从情理高度阐述支持己方主张的必要性。

对于不同目的的模拟法庭,在模拟法庭的正式庭审程序中,要提示模拟法官注意以下事项:

对于以检验诉讼策略为主要目的的模拟法庭,要重点请模拟法官针对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提出意见,并且不局限于双方的庭审观点表达,充分发挥法官的“依职权”功能。

对于以检验证据为主要目的的模拟法庭,要请模拟法官在庭审时,针对每一份证据发问并在模拟判决中发表自己是否采纳的意见及理由。

对于以庭审准备为主要目的的模拟法庭,则要请模拟法官充分按照真实合议庭的风格主持庭审,并按照真实合议庭的庭审程序完成模拟法庭。

七、模拟法庭的成果转化

(一)复盘会议,解决庭审技术及庭审表达问题

1.律师的庭审表现。主要从双方律师在模拟法庭中的分工合作、语言表达等角度评价双方律师的庭审变现。

2.法官关注的问题。主要是梳理模拟法官在庭审中针对证据材料、案件事实、法律适用等三个维度提出的问题并反思既有证据材料、诉讼策略是否存在漏洞。

3.证据暴露的问题。主要是从证据本身的证明力以及证据链条的组织两个角度反思举证质证环节出现的问题。

4.策略暴露的问题。主要是反思在模拟庭审中出庭律师对既有诉讼策略的理解和运用程度、反方及法官提出的问题是否在既有诉讼策略研究范围之内,并总结在模拟法庭上新暴露的问题。

同时,在复盘会议中邀请模拟法庭的观察员分别从庭审技术、庭审表达两个方面指出出庭律师存在的问题。

(二)法官问题,作为准备正式庭审的问题清单

针对模拟法官关注的事实问题及法律问题,完善问题清单,为正式庭审准备工作打下基础。

(三)模拟判决,检验和完善我方已有诉讼策略

在模拟庭审结束以后,要求模拟法官乃至模拟合议庭组织合议并撰写模拟判决书,以便于出庭律师从模拟合议意见、模拟判决中反思我方既有诉讼策略对案件争议焦点问题的覆盖范围及结论,并进而调整证据的组织编排、庭审的表达方式等。

模拟法庭要区分价值,不同目的要用不同方式实现,不同的阶段要有其不同的价值,但各个目的、各个阶段的模拟法庭都有一个共同的目标:一切都是为了正式庭审的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