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规定》(以下简称《同录规定》),切实增强案件办理透明度,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各级检察院迅速行动,同步录音录像系统现已搭建完毕并投入使用,确保了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工作有序开展。
《同录规定》明确了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的目标任务、适用范围、录音内容、参与主体以及录音录像文件保管、适用规则。明确指出,对于检察官围绕量刑建议、程序适用等事项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意见、签署具结书活动,应当同步录音录像。
录音录像硬件规范认罪认罚办案流程,及时组织一线办案人员认真学习,重点从同录场所和同录设备的保障、与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协的沟通协调、人员配备和培训、加强部门协作配合等方面做好相关工作,确保将认罪认罚同录要求落实到每个认罪认罚案件中。
人民检察院应在办案工作区设立认罪认罚意见听取室,配备固定式、便携式多套同步录音录像设备,打造线上、线下两个系统。
认罪认罚同步录音录像远程提审系统:该系统适用于提审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即通过智能办案设备,检察机关与羁押场所进行实时视频通话,全过程录音录像,实现认罪认罚案件“云提审”。
认罪认罚同步录音录像办案区提审室系统:该系统适用于传唤非羁押犯罪嫌疑人,即依托未成年人保护中心提审室,新上录音录像专用设备,通过“一键录制”可将提审过程中的语音、图像、视频录入刻盘,真正实现了认罪认罚案件办理全流程透明、数字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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