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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同步录音录像系统信息化建设解决方案

文章来源:认罪认罚同步录音录像系统信息化建设解决方案人气:1092发表时间:2022-03-11


为全面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规定》(以下简称《同录规定》),切实增强案件办理透明度,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各级检察院迅速行动,同步录音录像系统现已搭建完毕并投入使用,确保了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工作有序开展。


认罪认罚同步录音录像系统


《同录规定》明确了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的目标任务、适用范围、录音内容、参与主体以及录音录像文件保管、适用规则。明确指出,对于检察官围绕量刑建议、程序适用等事项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意见、签署具结书活动,应当同步录音录像。

录音录像硬件规范认罪认罚办案流程,及时组织一线办案人员认真学习,重点从同录场所和同录设备的保障、与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协的沟通协调、人员配备和培训、加强部门协作配合等方面做好相关工作,确保将认罪认罚同录要求落实到每个认罪认罚案件中。


认罪认罚同步录音录像系统

人民检察院应在办案工作区设立认罪认罚意见听取室,配备固定式、便携式多套同步录音录像设备,打造线上、线下两个系统。

认罪认罚同步录音录像远程提审系统该系统适用于提审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即通过智能办案设备,检察机关与羁押场所进行实时视频通话,全过程录音录像,实现认罪认罚案件“云提审”。


认罪认罚同步录音录像办案区提审室系统:该系统适用于传唤非羁押犯罪嫌疑人,即依托未成年人保护中心提审室,新上录音录像专用设备,通过“一键录制”可将提审过程中的语音、图像、视频录入刻盘,真正实现了认罪认罚案件办理全流程透明、数字化管理。

认罪认罚同步录音录像是指,将认罪认罚的全过程录制并刻录光盘后进行长期保存。这一做法既能确保认罪认罚具结过程有证可查,体现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辩护人、值班律师量刑协商的尊重,又能保障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真实性和自愿性,彰显了检察机关在“镜头下办案”的决心。